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村委**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镇**村委会**组**给其奶奶上坟烧香时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旁边的有林地里的芒果和灌木林。发生火灾后,高某某积极参与灭火,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调查过程中,其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聘请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为25.946公顷(389.1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205公顷(273.075亩),灌木林地的面积为7.741公顷(116.11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司检字第035号林地林木检验意见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镇**村委会**组**给其奶奶上坟烧香时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6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村委**组**号**号,联系电话1373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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