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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4********,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委会**社,因涉嫌失火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到开远市**镇**村委会**村“**沟”(小地名)山坡上烧花椒地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火灾现场总面积194.25亩,其中:林地130.39亩(1小班13.92亩、2小班6.41亩、3小班1.17亩、四小班108.89亩);非林地5小班63.86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0.3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镇**村委会**社家中,联系电话:1512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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