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1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12月11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1月11日再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2月11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乙设计院(以下简称*乙院)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直属的事业单位天津市*甲设计院(以下简称*甲院)全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甲院与*乙院办公地点为本市和平区**道**号。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甲院、*乙院**期间,伙同他人以*乙院的名义与天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咨询公司)签订技术咨询费总额为人民币65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技术咨询合同。根据约定,咨询公司在缴纳相关税费并扣除其好处费后,将剩余资金返还至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指定的用于向职工发放奖金的个人账户。在上述资金往来过程中,*乙院共向该五家咨询公司实际支付53万余元,咨询公司将其中21万余元用于缴纳相关税费后,其余资金作为自己的好处费,致使国有资产损失32万余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
2、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材料、**办党组任免文件、*乙院文件、技术咨询合同、*乙院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税务发票及查询材料等书证;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鑫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调查卷十六册及补充调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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