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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6********,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假称其在山亭区东鲁社区有一套回迁安置房出售,在山亭区**房产中介公司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订房合同,并收取被害人王某某5万元钱的定金。2019年5月25日以后,被害人王某某与冯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失去联系。经过查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山亭区**区丰泽嘉苑小区)并无回迁安置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童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订房合同骗取王某某五万元订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助理检察员:崔继文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电话:1391405****/1356115****。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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