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西省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13年8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2016年因吸毒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小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山西省临县驾车带朋友秦某某出去游玩,秦某某将其驾驶证遗落在该车内。被告人高某某遂将该驾驶证上秦某某的照片撕掉并贴上自己的照片,在临县县城一照相馆内塑封后保存并使用。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驾车经过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变造的驾驶证被一并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