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泗水县人,住泗水县**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B2驾驶证,2020年4月,高某某利用为其兄高某甲办理后事之便将高某甲的B2驾驶证进行变造,即将高某甲驾驶证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2020年6月22日19时许,高某某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从泗水县至费县,行驶至平邑县**镇**庄附近时遇交警例行检查,后高某某出示其变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交警查询,高某某出示的驾驶证系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户口注销证明;鉴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8月25日
附:
⒈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泗水县;
⒉侦查卷一册;
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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