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6********,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文化,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县委**、***,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街**委**组。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16日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伊通县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投资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承揽伊通县人防掩蔽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伊通县委**、副**和县委****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平市**办公室职员魏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揽伊通县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伊通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魏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55万元。
3、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伊通县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承揽****商贸城路面修建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4、2015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伊通县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子有限公司**陈某某请托,为加快审批拨付其公司的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工程合同、招投标材料等
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辛振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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