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丽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路**号附**号,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小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由丽江市古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云南省丽江**中心大楼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作为丽江**科工作人员及丽江**派驻该工程的工程师,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施工方和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和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2.2010年,丽江**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丽江市**住宅小区一、二期”工程。其中,该工程第一至第四标段由丽江**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被告人高某某作为**科工作人员,系丽江**派驻该项目的工程师。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顺利拨付工程款、工程顺利进行等,该四个标段的承建人和某某、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共同商议感谢高某某,并由和某某作为代表送给高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高某某予以收受。
经工作人员通知,高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至丽江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调查期间,高某某家属退回赃款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建设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瑞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38页。
3.随案移送赃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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