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村,现住柳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晋J****7小型轿车,从柳林县闫家圪台出发行至庙湾加油站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贾家垣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9月23日,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书: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许兵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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