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群众,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9********,汉族,个体,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0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浙E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明珠路与解放路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浙E6****小型轿车、蔡某某驾驶的苏N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逃逸。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7月16日
附: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1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