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J的白色玛莎拉蒂牌小轿车沿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东路子午大道十字西100米处,沿辅道逆行至丈八东路晶城秀府小区东侧弃车逃避检查,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高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11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后故意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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