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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D****2号小型轿车,沿文黄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正常行驶的陕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其血醇浓度为21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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