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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鹏,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1********,瑶族,专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路“天一大酒店”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沱江镇萌渚路由南往北行驶,21时许,行驶至萌渚路维也纳酒店门口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4.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10022****。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书。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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