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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S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新河镇辉望染厂出发,行驶至回龙镇茶棚路口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0.9毫克/100毫升。后由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高某某时的血液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33.6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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