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现湖北***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3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Q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听涛路由枫树一路向东荆河路方向行驶至东荆河路路口时,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高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90mg/100ml,随后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备检,接受进一步调查。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0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以及免冠照,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X5756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以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号,联系电话1562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