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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58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汽车,由广水市***镇**区至广水市**办事处**村,行驶至广水市***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结果为97mg/100ml。随即,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广水市二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从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55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涉案照片;4、光盘二张;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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