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8********,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0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LM****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路天安云谷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6.9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为138*******,担保人杨某某联系电话为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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