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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现住新安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因侮辱他人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新安县新城畛河路麻辣兔饭店吃饭,期间高某某饮用半斤左右神仙酿白酒。饭后21时许,高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自西向东沿新安县畛河路行驶,当行驶至外国语初中路段时,被新安县交警查获。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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