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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号,现住河北****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日被邱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月**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京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邱某县城振兴街与合义路交叉口时,被邱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记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馆陶司鉴【2019】酒鉴字7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检察官助理:陈萌萌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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