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冀A*****行驶至赞皇县张蒲路2公里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结果为:18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连绪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元氏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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