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迁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刘营乡三里店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毕某某驾驶的冀CYD**红色小型轿车相撞。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5.2631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5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希斌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