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床厂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592****)。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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