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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2021973********,汉族,高中,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门**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37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京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进入枫丹白露小区内部道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奚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东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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