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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H1****号轿车,搭载吕某某沿淮安市洪某区益寿路中兴名都北门行驶至健康东路盛世华庭小区,后独自驾车行驶至洪某区浔河路海棠晴园小区南边绿化带停车睡觉时,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车辆照片;

2.​ 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 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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