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5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邑县**乡**村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回武邑县**家属院。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 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3.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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