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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5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武邑县**乡**村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回武邑县**家属院。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 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3.​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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