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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7********,汉族,中专,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3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小区韩某某家中就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冀G**号白色北京现代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妇幼保健站路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提取血样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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