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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号楼**单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0****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华新园小区行驶至新华街高架桥处等红绿灯,车辆启动时溜车,与后方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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