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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公园**。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X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执法局门口时,与同向的被害人白某某在道路中间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H黑色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某经口头传唤至太原市交警交警支队迎泽一大队,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8.10mg/100ml。被告人高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公园**,联系电话1823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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