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太原钢城**制品有限公司**,户籍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2019年5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太原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0时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A****6),在本市杏花岭区沿卧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卧虎山路与阳光小区交叉路段处时被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83****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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