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村422,住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桃园**村8-2-2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15分,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鲁******车牌号的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北京路路口以东时,被民警现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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