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7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饮酒至14时15分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奥学校门口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1±4.5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6月20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529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