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52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福田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孙家集街道蒋家集村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蒋家集村后处时,被巡逻交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高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为151mg/100ml,经对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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