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安徽省**区人,住**区**小区,无前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许,高某某醉酒后(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皖******的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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