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01年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本市大观镇方向沿高尔夫大道往崇州市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高尔夫大道学府路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由冯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6.3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冯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居住于都江堰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