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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性,198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组**号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W*****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沈某某,从本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一段橄榄树KTV出发往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利民二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观音湾大桥下桥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3.0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的驾驶证于2017年6月10日被依法注销,此次醉驾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31****,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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