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进贤县**镇**街**号附**号。2000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人民币罚金1000元。2011年6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赣******号牌的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8772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