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绿春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镇**巷**号,现住蒙某市**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蒙某市**道**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实施左转弯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沿红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和乘车人岳兴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岳兴奎、王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44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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