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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号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3日,高某某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 22时21分许,当车行驶至**路昭通市**医院工地门前时,该车正前位置与从昭通市**医院工地内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左转撒某某驾驶的云C*****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位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3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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