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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客车由者林寨方向驶往东门幸福家园小区方向,行至弥勒市**米处时,被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1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家中,联系方式:1597470****;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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