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1时22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萝北县凤翔镇红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三道街交叉路口时,被萝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 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丽晔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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