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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B****6小型轿车行至海伦市锦绣家园小区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0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检察官助理:刘琳琳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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