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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号白色长安牌轿车在高碑店市**镇**大街与**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向西右转时撞到西侧路灯杆,车辆失控又撞到行人马某某及王某某停放在道边的冀******号小型轿车,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与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分析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倩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7mg/100ml。2019年3月1日高某某赔偿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负责路灯工程维护的王某甲5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20日高某某赔偿马某某15万元人民币,马某某对其表示谅解;赔偿王某某修车费及误工费2500元,王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证人王某甲、高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9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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