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层**,现住原籍,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一个人在大兆附近一个卫星发射部队宿舍吃饭时饮酒,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N****5号牌小型轿车送单位同事外出会见朋友,当其沿航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航天大道中段附近,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347号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6.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现场指认照片及抽血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血醇鉴定报告。
5、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取保缴费凭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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