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9********,户籍所作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2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陕CW6793两轮摩托车,从陇县东南镇南岸新城鼎晏主题火锅店出发,经陇洲大道、212省道前往陇县东关小区时,在212省道30公里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血醇鉴定意见;
4.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焦宝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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