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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山河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吉A****0奥迪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双阳区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院大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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