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镇**街**街**号**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吉A****1号小型轿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龙源山东门)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吉J****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书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略图、现场照片8张、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受案登记表
4、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高喜东,男,1982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0406621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镇西岭街西岭街7号1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喜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左右,被告人高喜东酒后驾驶吉A3HR31号小型轿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龙源山东门)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李恒驾驶的吉J0W67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高喜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恒无责任。经鉴定,高喜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喜东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恒证言
3、书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略图、现场照片8张、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受案登记表
4、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喜东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喜东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喜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喜东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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