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协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DB****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千叶广场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江北区北滨一路春森彼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7****的小型轿车发生接触,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江北区北滨一路珠江太阳城路段时被肖某某驾车截停。肖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事故。经对高某某呼气乙醇含量测试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检察官助理 李永航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