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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某某,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BU****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彩虹桥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B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出警录像光盘;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柱

202013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迁西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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