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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0********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食为天饭店出发,醉酒驾驶蒙K**号胜达牌小型越野车沿天力小区南门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巴盟五原酿皮江米糖麻叶门口处,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并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对被告人高某某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4.27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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