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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G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城县霞城大道县一中路口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查酒驾。为逃避法律追究便驾车掉头逃逸,在与警车相撞后逃跑至赤城县公租楼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被告人高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家属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13393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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